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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文考级(竞赛)课题研究实践活动的管理,促进作文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证作文培训基地学生作文能力评估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作文考级(竞赛)是指依照本办法以考试竞赛形式对作文培训基地的学生进行作文能力量化考评的课题研究实践活动。
第三条 作文考级必须以检验教师写作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作文能力,积累作文能力科学考评量化数据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测评的原则,把促进学生学习作文放在首位。在组织报名参赛、招生培训过程中,任何部门、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作文考级活动,不得将作文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凡组织参加作文考级(作文水平测试)的学校和机构,原则上应是从事作文培训的实验学校或培训基地。学生参加作文考级评价,原则上由培训学校或实验基地交纳考级(竞赛)考务费用。
二、管 理 机 构
第四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学术委员会作文考级中心(以下简称作文考级中心)负责作文考级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作文考级标准》和作文教程等课题研究内容,宣传作文考级的理念和政策,发布作文考级相关信息。
(二)制订作文考级课题规划,确定参加课题研究的机构,组织开展作文考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制订作文考级课题实施方案和作文考级(竞赛)活动方案。
(四)负责制作、发放《作文考级证书》和学生《荣誉证书》。
(五)负责组织作文考级培训教师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作文考级课题活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三、作文考级机构和评委
第五条 作文考级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展作文考级(竞赛)活动资格的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取得作文考级资格的单位由作文考级中心颁发“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
第六条 作文考级中心组织“作文考级培训基地”,负责该考区(赛区)的活动组织、考级培训、课题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可组建作文考级评委会。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申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活动。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各地教育学院、进修学校。
(二)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写作学会及各地文联所属写作专业团体。
(三)有实力、有信誉、有规模的合法办学机构。
第八条 申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作文教学培训,使用《语文世界•作文教程》等专用作文教程并设置课程实施教学计划。
(二)主要业务与作文教学相关,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准和信誉。
(三)能够聘请当地语文专家和优秀教师组建专、兼职教师团队。
(四)具备作文考级、培训和课题研究需要的场所。
(五)能够组建作文培训基地,并严格落实课题研究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的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中小学生作文能力和学习现状,对作文考级课题研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调动语文教育界的资源。
(三)具备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能够规范操作,有良好的口碑。
(四)从事作文教学培训的实验校或培训基地统一申办、组织报名参加考级大赛。
第十条 申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开展作文考级活动的范围和构想,课题研究活动资金的数额和来源,培训收费标准和课程设置等内容,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方案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四)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培训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作文考级评委和培训教师的资格材料(教师资格证、荣誉证书、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之日起30日内,凡收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办单位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举办作文考级(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批准设立作文考级培训基地以后,两次不开展作文考级评价检测活动的,由作文考级中心收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
第十三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停办作文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作文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作文考级中心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
第十四条 作文考级评委必须取得《作文考级评委资格证书》,由作文考级中心聘任。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向作文考级中心申请《作文考级评委资格证书》。
(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语文教育专业或编辑专业职称。
(二)具备五年以上语文教育专业或者作文教学工作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在作文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考 级 管 理
第十六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必须有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作文考级级别组织培训和进行考试(竞赛)等课题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作文考级评委会委员由7~9人组成,本基地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使用的《考级简章》,由作文考级中心统一发布。各地《考级简章》必须加注报名地址、电话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作文考级试题由作文考级中心组织专家按照《作文考级标准》制订。考试后由指定的评委会按照《考试阅卷标准》阅卷评分。
第二十条 评委应当按照《考试阅卷标准》对考生的作文水平做出评定,并填写出每位考生的考级评定表,为优秀作文点评,并推荐其参加竞赛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考(赛)区推荐参赛作文实行密封评审制度。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参赛作文评选标准》,杜绝主观、随意、人情等负面影响,保证优秀作文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通过所报作文级别进行考试,由作文考级中心签发相应级别的《作文等级证书》;对参赛获奖的考生授予相应奖项的《荣誉证书》。考级成绩及获奖名单将在每次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统一在作文考级网(www.zwkjw.com)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作文考级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由作文考级中心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二十四条 作文考级中心对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实行年检制度,负责作文考级课题研究和培训基地的年检工作。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作文考级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开展作文考级课题实践研究情况的工作总结。
(二)作文考级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以及辅导教师变动情况;课题研究论文、培训、考级(竞赛)人数及获奖人数情况等。
(三)考级(竞赛)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和缴税证明。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作文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作文考级中心责令停止作文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展作文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
第二十六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有下列行为之—的,作文考级中心有权收缴“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并保留追诉的权力。
(一)未经批准,擅自跨区域设置考点。
(二)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作文考级活动。
(三)未经批准,委托中小学承办作文考级活动。
(四)考级(竞赛)组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作文考级中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停止一次作文考级(竞赛)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作文考级培训基地”授权牌匾。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阻挠、拒绝考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学术委员会作文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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